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通常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
管辖。
倘若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那么就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涵盖
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
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还有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地点;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对于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