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进行二次
传唤,并不一定意味着要签署
认罪认罚。
传唤是检察院为了深入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程序性行为。
有时,可能是因为首次询问后发现了新的线索或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也可能是对之前的供述存在疑问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
处罚的,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是否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且自愿选择这样做。
检察院会在恰当的时候,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况、
证据情况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事宜,但二次传唤本身与签署认罪认罚并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