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所选仲裁员符合法定资格,要找那些为人公道正派的,并且有从事仲裁、律师、审判工作的一定年限经历,或者是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
(二)确认所选仲裁员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比如不能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不能和当事人、代理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
(三)严格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避免因逾期被视为放弃自主选定权利,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