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押金事宜,然而押金却尚未实际交付时,这便构成了对该项合同约定的违反。
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
违约责任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假如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对此类未经交付的押金
违约行为作出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应当依据这些条款来处理此事。
然而,如果合同对于此类情形未做出明示规定,那么缔约一方可依法向对方发出支付押金的书面要求通知,同时给予公正合适的付款期限作为响应。
若在此期限之内,押金仍然未能如数交齐,那么可以视
情节严重程度怀疑合同能否按原定计划及方式继续履行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那一方将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提出
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方对己方造成损害的
赔偿责任。
但是,必须要提醒大家,无论哪种形式的权利主张,都应该严格遵守“谁申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提出任何主张之前,受损一方必须提交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自己因为押金未交付所造成的实际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