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始于公安机关下达
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而非
被拘留人员送交看守所之刻。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士,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