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的范畴之内,长期工在实际工作满一至两个月之后,便可依法行使
辞职权利。
然而,在执行此项权益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即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进行正式告知(如处于
试用期阶段,则需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通知)。
若
劳动者未能依照上述规定事前通知用人单位并离开岗位,导致用人单位因此而承受了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将拥有合法权利要求该劳动者对此进行
赔偿。
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决定辞职之前,劳动者应当妥善完成手头的工作任务,确保不会对所在单位的日常运作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倘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
劳动合同约定,未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是恶劣的劳动环境,亦或者是未按时且未全额支付
工资等
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便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继续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