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伤害即仅对人体构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细微的损毁及较短时间内引起的功能障碍。
相较而言,诸如表皮受到摩擦引发的创伤、部位较为局限的软组织挫伤以及皮下血肿等轻度损伤均可被视为轻度伤害。
对于轻度伤害的判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一权威文件。
以面部损伤为例,若单个创口或瘢痕的长度小于等于4.5厘米,且累计多道创口或瘢痕总长未超过6.0厘米,便符合轻度伤害的概念。
此外,若肢体某处创口或瘢痕的长度不超过10.0厘米,且累计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总长未超过15.0厘米,亦可被认定为轻度伤害。
然而,具体的判定结果仍需由具备专业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