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司法
管辖问题,其规范操作往往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予以界定:倘若导致
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方为独立于险企及投保主体之外的第三者,则适用
侵权行为地或
诉讼当事人被告人所在地所属法院的
管辖权。
在此过程中,侵权行为地的范围细化到两种类型:一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另一种是最终引发了
侵权结果之地。
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而言,如若第三者与其担任
被保险人时签订的
运输合同、
租赁协议等形式存在直接关联,那么应当根据相应
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规则确定案涉法院,亦即须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如若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均已达成书面
保险合同就
诉讼法院做出过明确约定,并且此项约定并未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话,此时则应优先充分尊重该双方
协商一致的选择,确定正是由该约定法院承担管辖职责。
因此,在实践中,判断确系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双方各有所属的案件,其管辖权的确立必须依赖于围绕具体案件实际情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综合考虑因素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