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者被正式
逮捕之后,
侦查阶段的拘禁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在
拘留期满之后仍无法结案的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
以下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形,这些情形下的侦查羁押时间也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延长:1. 在地处环境偏远、交通极为不便利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针对具有严重性质的
犯罪团伙案件;以及在各地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另外,对于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取证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能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那么就有权利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
2. 涉及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在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后,还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