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多次接收非法财产的行为更容易被视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谓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其核心就在于
行为人明明知道这些财产是犯罪所获,却仍然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方式加以掩饰、隐瞒。
而“二次收赃”则直观地反映出这类犯罪分子对其所收到的物品之来源即使心知肚明也选择进行收购,这无疑已经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然而,能否对这种行为定性为犯罪,还有赖于从多个方面去衡量和评估,包括收赃的总金额、物品的本质属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等多个层面。
例如,若某人在实施多次收赃行为中所涉金额很小,他的主观思维上确实没有认识到这些财产实际上是通过
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而且他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或相应的
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分子。
但是,无论怎样,对于二次甚至多次收赃的行为来说,无疑会极大地增加其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面临法律追究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