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指定
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如下情形:一方面,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
逮捕之条件,但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等原因而不宜进行
拘留、逮捕等
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作为无生活自理能力者唯一
抚养者的人士,也会考虑采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来保障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若因个案的特点或为促进案件审理所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合适的话,相关机关也应予以采纳。
此外,如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了结,也可依据法定程序,对特定人员实行指定监视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人员在指定制度下的居住地点应在其居住场所进行;若无固定住处,有权选择设立的专门居所承受监视居住的待遇。
然而,倘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恐怖活动
犯罪,在其居住点执行可能妨碍警方侦查工作时,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在设定的专用居所内接受监视居住。
此举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但请切记,禁止在
羁押设施、专门处理案件的专属场地执行指定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