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期间,辩护律师通常无法查阅
案卷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
侦查阶段,指控
犯罪的案件仍处在
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过程之中,因此与该案相关的
证据和资料均被列为秘密保护范畴之内。
一般的情形下,必须待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环节之后,辩护律师方得获得查阅案卷资料的合法权利。
然而在特定条件之下,譬如在检察院自行侦办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得到检察院的特许授权后,部分律师或许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悉案件的基本情况。
总而言之,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力做了极为严谨的规范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同时也保障案件的机密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