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代位权的建立必备条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多个层面:首先,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负之债必须具备法定有效性与实际到期的两项特征。
这是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前置条件。
其次,债务人需表现出消极地不去行使自己应得的到期债权的态度,亦即债务人未曾采取任何
诉讼程序或
仲裁行事来向次债务人索偿他所持有的附有现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能是在特定情况下专属他个人所有的那种权益,例如来自抚育、
抚养、
赡养、
继承等现实关系中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力薪酬待遇、
退休金、年金、
抚恤金、安置费、商业人寿保险、
工伤事故赔偿等具体的法律保护请求权等等。
此外,如果债务人因自己的疏忽而未能积极行使其相关权利已然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也意味着该种情形可以构成代位权的合法有效利用条件。
换句话说,当债务人在面对对债权人负有的到期
债务时,不仅无偿债权,同时也未曾采取
诉讼形式或仲裁措施去向他的债务人主张他所享有的具有现金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了代位权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