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刑事诉讼期间的
拘留延期至正式
拘役期的三十天,其起始日期通常自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拘留决定的当天开始计算。一般而言,公安部门对于那些已经
被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他们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就应该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这一申请的时间延长一天到四天。而对于那些跨越市区、县级行政区域
持续犯案,或居住地
犯罪后逃离至其他城市、县级行政区域并继续犯罪的“
流窜作案” 嫌疑人来说,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上达30天。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
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乃法定特殊情形也,且拘留期限之延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