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证据作为
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对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倘若无法通过充分、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某项涉嫌
欺诈行为的确切性,那么依常规状况下,对案件主角进行定罪判决就变得极为困难。具体而言,任何类型的
欺诈案成立必须依赖于能够充分展示案件所有
构成要件的相关证据,这些元素包括欺骗行为的具体表现,
受害人因受到骗局影响而做出的财产转移决策,以及被告人对所获取财物的不当企图和拥有。如果仅仅基于一种模糊或者含糊其辞的指责,而缺乏足够确凿、准确的证据来证明上述关键因素,那么必须遵循“
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对涉事人员予以定罪判处。但是,如果我们在案件调查阶段发现了新的并且具有决定性的证据,这些
新证据可以建立起一个完整且有效的证据链,从而得以充分证明相应的
犯罪事实存在,那么该被告人仍有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接受
判刑。由此可见,证据是否充足对于案件最终的
定罪量刑料至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