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
离婚诉讼所依据的理据应当客观反映夫妻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状况,而非牵涉到对方的父母。
倘若女方出现
婚外情行为,那么原告
提出离婚的诉求通常会表述为“夫妻情感已经遭受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这可能与对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等因素有关。
从法律角度来看,配偶的父母并不属于
离婚案件中的适当被告。
因为,婚姻关系的直接缔结者和受影响最大的
当事人是夫妻二人,处理离婚纷争的焦点也应该围绕着他们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展开。
若因女方的不忠行为引发离婚,原告需搜集相关
证据,例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录像资料等等,以证实对方确实存在过错。
然而,在
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