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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证据材料不包含哪些

关于医疗行业产生纠葛时的证据问题,以下五种类型的证据材料往往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1. 没有经过合法渠道获得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信息,诸如通过偷盗等违法行为获取的信息;2. 仅仅依靠患者或其亲属的主观臆测而缺乏客观事实支持的言论;3. 与医疗争议焦点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内容,如,患者的个人生活习性,除非能够明确证实这些因素与争议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4. 来源不明、真实性难以确认的证人证词;5. 超出了法定举证期限提交的、并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质证的材料。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证据认定,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最新修订: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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