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对于
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的裁定,首要考虑的价值取向即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虽然女性在经济收入上的短缺,的确是成为法院对
抚养权归属进行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却并非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外,法院还将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全面的评估,包括子女的年龄,实际意愿,父母双方在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上的优劣势对比,以及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涉及到年龄尚幼的儿童(例如两岁以下)的抚养权问题时,法院往往倾向于将
抚养权赋予母亲,除非母亲存在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特殊情况。
而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个人意愿则通常被视为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如果在现实情况下,女方确实无法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而男方具备稳定且优越的经济条件,能够为子女提供更为优质的生活和教育环境,那么无疑将会提升男方获得抚养权的机会。
然而,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自身尽管暂时缺乏经济来源,但是拥有积极改变现状的决心和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其他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有利条件,那么她同样有可能成功争取到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