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未婚生育情形下请求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司法审理,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作为
管辖法院。
然而,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实际长期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则应将其实际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确立为管辖法院。
这里提及的“住所地”,是针对特定个体而言,即该公民的国家户口登记注册所在地。
而常居地,通常是指该公民在初次登记的
户籍地址之外离开之后,至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为止这段时间内已经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具体地点,但不包括该人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而临时居住的地点。
若涉及到被告已经消失无踪或者被宣布成为失踪人口的问题,原告方有权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样,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长期居住地存在差异,那么原告实际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权利对该案进行审理。
总的来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整个
诉讼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