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理解上来看,所谓“下落不明”即是指个人彻底失去消息、行迹不明的状况。
然而,如仍间或存在微信沟通的话,那么此种情形或许并不符合法律上对“下落不明”所设定的严谨定义。
关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创立失踪宣告需要达到相对苛刻的标准和界限,通常而言是指某位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与居所之后,便无法取得任何信息交流,再加上这种状态维持了法定的一段期限。
仅偶发少量的微信对话,很难将之视为已经离世长达两年。
然而,实际审判需要全面审查微信通讯的具体内容、频次、以及是否能够明确其在地理位置等多个综合性因素。
倘若通过微信传递的信息并不能确定
当事人确切行踪,并且长时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下,当事人可以考虑向法庭提交申请,然而被批准视为失踪的概率依然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