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数量判定准则,其因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存在细微差别的现象亦是普遍存在的。
在此方面来看,一个自然人若被控犯有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所涉及的资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同样的情况下,
企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如果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所涉金额累积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那么这些情况便已经触及了我国法律规定的
立案追究标准。
然而,上述数值并不是绝对的定论,另需综合考量吸收公众存款时的具体范围人数,以及对存款人所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总额等诸多影响因素。
例如,当某位
责任人被指控实施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涉及到的受害者人数多于三十人,或是涉及的受害者人数多于一百五十人,即使被告人涉及的金额并未达到上述的定罪条件,亦可能面临被定罪
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