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借贷合同时,关于其
违约金以及利息的具体内容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合同是否对此作出了明示的规定;其次,假如已经存在相应的规定,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意愿来执行,但是,这里所涉及到的利息与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签署时一整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一限制范围;最后,假如合同中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清晰说明,那么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就需要通过计算违约所带来的实际损害,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可能被偿还的合同利益。
然而,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在
借贷关系建立之时,双方既未就借款期间的利率达成共识,也没有对
逾期还款的利率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当出借方要求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
计算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的
违约责任时,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因素,并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做出最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