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百五十四条对于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有明确的界定。
该条款详细阐明,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内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若由于高空抛掷物品或建筑物上掉下的物体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应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
责任人依照法律
法规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经过细致调查仍无法确定实际
侵权者是谁,除了能证明自身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以外的所有可能涉嫌构成侵权行为的该建筑物使用者都需支付
赔偿费用。
一旦支付完赔偿费用,他们有权向实际的侵权
行为人要求返还。
负责管理建筑物的物业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上述
违法情形的出现;如果他们未能尽到其有效预防措施的义务,应该依法承担因未尽职责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当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时,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以查明并确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