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侵权免除责任的情形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
首先是
不可抗力,这通常被定义为那些无法预见、人力无法避免亦无法予以克服的客观现象,例如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然而,倘若
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便已经存在
违法违规的行为,那么他们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
受害人的
主观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害方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引发的,那么其本身就可以不再承担任何
民事责任。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加害方必须承担起证明受害人主观故意的责任。
再者是第三人的过失。
当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的失误所致时,污染者(即加害方)在赔付受害
人损失之后,有权向这个第三人进行索赔。
最后便是战争行为。
在战争或其他类似的社会紧急状况下引发的环境侵权问题,同样也可以被视为免责因素之一。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环境侵权
免责事由在实际事例中的认定,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以实际证据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