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级的
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提出
仲裁请求,而另一方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这并不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仲裁制度具有自愿性与强制性的双重特性。
只要双方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其中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时,有权获得该机构的受理并启动相关的审查程序。
作为被提起仲裁请求的一方,即使持有反对意见,也需要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踊跃参加,提出自身的立场及支持
证据。
倘若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协议并不具备效力,或者仲裁庭缺乏相应的权限负责处理此案等,都可在初次开庭之前提出异议。
然而,若此类异议未能形成有力证据,则仲裁程序仍将持续推进。
最后,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出现法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