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股东察觉到公司各
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利用他们所担任职位的权力和便利,将属于公司的财产
非法占有且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该股东享有对
职务侵占行为进行
起诉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需要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着侵占行为,例如财务账目混乱不清、资金流向无法明确追踪等现象;
其次,这些侵占行为必须已经给公司带来了实际的
经济损失;
最后,公司自身未能积极有效地采取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股东决定启动
司法程序,应当
首先以
书面形式请求
监事会或者那些没有设立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
倘若监事会、监事拒绝接受这一请求,或者从收到请求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仍未启动
诉讼程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能及时提起
诉讼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利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