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致害加重之法定情节通常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导致
被害人最终采取极端方式如自杀等结束生命;
其次,即使没有直接导致被害
人死亡,但由于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精神系统遭受损害从而促使其陷入精神失常状态;
最后,即使没有前述两种情况发生,但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例如导致被害人失去重要财产或其他重大损失。
在法律层面进行判断时,结果加
重犯的成立条件要求诈骗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被害人所承受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
犯罪人的诈骗行为直接引发的。
针对结果加重犯,法律将施加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此类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普通诈骗罪的一般危害程度,因此有必要通过加重
刑罚来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法律的惩罚和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