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四川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盗窃罪的认定和
处罚,其数额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当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1600元及以上时,将被判定构成“数量较大”的盗窃罪行;而当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时,将被判定构成“数量巨大”的盗窃罪行;最后,若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高达人民币35万元及以上,则将会被判定构成“数量特别巨大”的盗窃罪行。
然而必须指出,在决定具体案件的
罪名与
量刑时,仅仅根据
盗窃金额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并不足够,还需结合
犯罪行为的
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的手段是否残忍、造成的后果有无严重性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对案情的供认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实施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武器或工具进行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
扒窃等恶劣性质的作案行为,那么即使
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仍有可能被判定构成盗窃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