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而言,
有限责任制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主要依靠其自身全部资产进行偿还,而并不会直接追溯至旧任
法人以及股东的私人财富。
然而,出现如下特殊情境之时,旧任法人及股东仍有可能面临相关责任之追究:
首先,股东若未能履行或仅仅部分履行其
出资义务,则需在未偿余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当起为公司
清偿债务的
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股东存在
抽逃出资的不当行为,同样需要在抽逃剩余金额及其利息的范围之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再次,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如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与有限责任,逃避应当承担的债务,且此举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最后,过去的法人由于违反
法规或者
违规行为而酿成了
公司债务问题,也有可能面临承担相应责任的困境。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要追究旧任法人以及股东的责任,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出严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