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告的受理机关一般是统筹区域内的
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
依照惯例,雇佣方应当自工伤伤害事件发生之日或确诊、评定为
职业病之日算起,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雇佣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申请,那么工伤员工或其
近亲家属、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伤害事件发生之日或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算起,在一年之内,直接向雇佣方所在的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特别提醒,在提交申请之际,请务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
劳动合同案、诊疗证明等,以便
保证工伤认定申请过程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