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被视为“危险物质”的范围主要涉及到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具有腐蚀性的物资,同时也包含可能引发传染病大面积爆发的传染病病原体。
其中,爆炸性物质主要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炸药及雷管等;而毒害性物质更是涵盖了众多种类的有毒化学品、农药等各种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之物;放射性物质诸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最后,腐蚀性物质则以强酸、强碱等为代表。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这些所谓的“危险物质”的具体界定,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严格审查与评估后才能最终确定。
此外,由于法律的不断更新以及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这些“危险物质”的范畴也可能会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