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意外身故后的财产传承事宜,我们设定的
继承顺序如下:首先得到
财产分配的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类人,他们被定义为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而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失或
放弃继承权之后,才会轮到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内的
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财产的分配。
当
继承程序启动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财产的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丧失或放弃继承权,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将获得财产的
继承权。
在具体的财产
分配比例上,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抚养责任或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给予其更多的份额。
如果有
扶养能力并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考虑不分或少分给他们。
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