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
仲裁裁决之事上,倘若争议双方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应当自接到裁决书那一日便开始计算十五个自然日的时效期,这是他们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
值得特意提醒各位的是,若
逾期未提
起诉讼,则裁决书将会立即产生其应有的
法律效力。
在此权力视为法律上的不可变动期间内,无论是中止还是中断抑或是延长均不能干扰这一期限的正常运行。
因此,若超过了这一期限再行提起
诉讼,那么法院很可能将不会接受该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当您发现自己对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时,务必要牢记且切实贯彻执行这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期限规定,抓住时机充分行使您的
诉讼权利,以保障自身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