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之下,村委员会并不能够由自身直接与广大村民签订涉及土地征用事宜的条约及协议。对于土地的征用问题,这乃是一项关键性的
行政行为,理应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的
法规依序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交由至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来具体实施。然而,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已经获得依法批准的
征地项目中,村委会或许会有机会参与配合政府完成各类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如土地原始状况以及安顿补偿计划的研究以及制定等环节,但在最后阶段,关于土地的征用协议仍然应该由政府与被征用人之间进行签署。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若村委会在未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村民签订所谓的“土地征用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很可能便属于无效的境地。对于那些土地有可能遭受征收的公民来说,他们必须要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发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