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到
离婚纠纷的
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是否直接进行
缺席判决有着诸多因素的影响。
一般而言,若是被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出庭
传票之后,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在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擅
自离场,那么法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缺席判决。
然而,对于那些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由于无法确定其确切行踪,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通知其应诉,此时法院同样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
民事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非常慎重地考虑是否适用缺席判决。
这主要是因为离婚涉及到夫妇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真正达到破裂程度、
子女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配等极为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使得法院需要充分倾听并尊重
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观点与主张。
因此,如果能够找到被告并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法律允许的缺席判决的限制,法院通常会尽力劝说被告亲自到庭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