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购得房源资质的前提条件之下,关于退回
定金的收款凭证的实效性需要进行具体而全面的剖析。
假设在签署
购房定金协定之前,房地产开发商已经明了您并未获得
购房资格,然而他们仍旧接受您支付的定金,在此种情形之中,该笔退回定金的收款凭证往往被视为具有有效性。
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在此种情景下的过失行为所致。
然而,如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此前对相关事实毫不知情,并且双方在签署的定金协定中已明确列明由于您没有购房资格而使得购得房产的计划无法实施的话,那么此处涉及的退回定金的收款凭证的可行性便有可能受损。
然而,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践来说,若是由于
当事人双方不能控制或转移的原因,从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则出让方即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约定将定金如数返还给购买者。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的实效性,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层面的要素才能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