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盗窃
犯罪的
涉案金额,我们采取的普遍做法是累积计算的方式。
换句话说,当同一名罪犯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因为相同的概括性的犯罪意图,多次实施了
盗窃行为时,那么这些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就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累积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其中的每一次单独的盗窃行为都没有达到
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如果这些行为累积起来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这个人仍然会被判定为犯有盗窃罪。
此外,如果每次的盗窃行为都是相对独立的,并不是由同一个犯罪意图驱动的,那么一般来说,这些次数是不会被累积计算的。
举例来说,假设在一段时间内有一个人多次在不同的地方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能够证明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出于相同的盗窃意图,那么他的
盗窃金额就将会被累加计算。
设立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精准地评估和衡量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