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对于
逃逸事实不做认定可能存有如下几种状况:
首先,当事双方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事实经过均无异议,主动撤离现场进行自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之后,其中一方却又反悔并向警方
报案的情况;
其次,为了能够及时地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在明确标注出车辆与伤者所在位置之后,驾驶人员选择驾车离开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向警方报案的情况;
最后,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
当事人并不知晓或者无法察觉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选择驾车离开现场的情况。
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关键之处在于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相关证据。
倘若当事人认为自身的行为不应被判定为逃逸,应当积极地提供相关证据,例如
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等,以此来证明自身的行为确实符合上述不认定逃逸的条件。
同时,执法部门也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具体的证据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