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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重新申请执行

关于法律层面,和解协议撤销执行申请之后,是否能够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这一问题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当事人所签署的和解协议属于自主磋商并已经完全履行,原则上来说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再度提出执行申请。
然而,假如和解协议尚未得到全面履行或仅有部分被履行,抑或是对方当事人违约,那么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人有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时效通常设定为两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此外,时效期间还可能出现中止以及中断等情况。
当申请人决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可供重新申请的法定事由。
最新修订: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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