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商品房破土动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必须先行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此前提条件之下,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方为有效。
反之,如未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便擅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将被视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归于无效。
然而,如果在提
起诉讼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取到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
对于那些在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
买房屋的
消费者而言,他们有权主张
合同无效,并向开发商
追讨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开发商
赔偿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此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亦会对开发商的此类
违规行为进行
行政处罚。
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务必要认真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资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