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中,对于律师与
当事人或被追诉人会面交流的次数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例如,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次数往往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
诉讼阶段的推进以及看守所相关规定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当事例较为简单且
证据确凿时,律师与当事人或被追诉人的会面次数可能相对较少;然而,若是事例错综复杂、争议焦点众多,为了全面深入地理解案情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或被追诉人的会面次数便有可能相应增加。
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次数通常是依据事例的发展进程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来决定的,如
收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等环节都需要频繁的沟通交流。
总而言之,律师与当事人或被追诉人的会面次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该根据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作出灵活调整,以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