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饲养动物引发的
人身伤害案件,可构成免责(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受害者的
主观故意,即受害者具有主动挑衅、刺激动物等主观恶意行为,从而引发自身遭受损失;然而,必须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受害者确实存在这种
故意行为。
其次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
例如,第三方故意激怒动物,进而导致动物实施了攻击性行为,此种情形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在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之后,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值得强调的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对于所饲养的动物负有严格的管理和约束义务,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
免责事由,则须对受害者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