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污染环境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各种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饮用水源地的第一等级保护区域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带进行排污、倾倒或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的行为;
其次,是无视相关法律
法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理危险废弃物达到了三吨及以上的行为;再者,是排放、倾倒与处理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污染物,超出了国家或地方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来逃避监管,从而排放、倾倒和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的行为;
最后,是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因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理具有辐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
所有这些情况都充分证明了这些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因此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