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于
逾期交付房产所产生的
违约金事宜,人
民法院依法具有一定的裁判权。
依据各类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实例,若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持有异议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向该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相应调整。
通常情况下,该院会立足于实际损失这一基本事实,同时兼顾到合同的履行状况、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公平正义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全面衡量,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调整决定。
一般而言,主张
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有义务就违约金是否超过其实际损失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持。
而作为守约方,同样需要对因对方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举证。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将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逾期交付房产所产生的违约金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与裁决,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