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理论中,对盗窃罪的
立案管辖一般遵循“
犯罪地”这一基本原则,具体而言是指犯罪的实施地点与最终造成损害结果的地点。例如在辽宁省内,
盗窃事件通常会由犯罪实施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当
犯罪行为涉及到多个实施地点时,则应以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为主进行管辖。而针对那些跨越不同地区的系列性盗窃事件,可以由最早接手处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立案侦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合对此类事件进行管辖,那么也可以由该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此处所说的居住地既包括了
户籍所在地,同时也涵盖了
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