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执行机关应于
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核准其
取保候审决定的决定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而一旦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即有权力做出解除对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或者是更改其所处的强制性限制措施的决定。若事件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侦查程序并达到了
侦查终结的标准,那么就应该将事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若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该案无需再追究
刑事责任,则会依法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与此同时,也会解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反之,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仍需
提起公诉,那么事件将会进入到审判环节。在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耐心等待最终的处理结果。在此期间,务必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始终保持畅通无阻,以便能够及时接收到来自司法机关的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