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之后,对于
管辖权的确立方面,我们通常会遵照以下几项基本准则。首先,如果原始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对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指定,并且这个指定并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
法规,那么我们就应该继续沿用这个既定的管辖权。其次,如果在原始债权债务关系中并未提及任何关于管辖权的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常规的做法,一般应由被告的居所地的法庭予以
管辖。然而,如果存在某种
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明确的话,那么这个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法院也是有权审理此案的。再者,如果涉及到货币支付的责任问题,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
合同履行地,由此推断出,这样的事件也可以由当地的法院作出裁决。最后,如果涉及到了不动产的权利
纠纷,那么关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庭则拥有独家的审判权限。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如果
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包含有关于管辖权的新的约定,只要这一新约并不违反专属管辖权以及
级别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实际上按照新约定来决定管辖权也是完全可行的。因此,总的来说,我们需要结合各方面的信息要素,通过对各个方面的评估,才能最终确定某一个特定事件的最佳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