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电信诈骗团伙非法出售电话卡片的行为,有极大的可能性触犯我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在内的多种先进技术手段来支持他人进行
网络犯罪行为,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以及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等方法来协助他人完成
犯罪活动,一旦
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然而,具体的判罚结果将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出售电话卡片的数量多少、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在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甚至辅助性作用的人,有可能会被定性为
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文,他们会获得从轻、
减轻处罚乃至获免于
处罚等宽大待遇。然而,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论涉及到何种情形,
违法犯罪总归是错误的,因此必定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