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欺诈而缔结的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具有
可撤销性。按照本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如果一方
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此类合同,那么受到欺诈的这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合同进行撤销。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
举证责任,即证明确实存在
欺诈行为,例如提供不实信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等等。此外,
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倘若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