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按份共有人提出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请求,一般情形并不受制于
诉讼时效制度。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类请求权并非源于债权,而是根植于
物权的本源。由于物权所蕴含的对世权特性及其自身特有的绝对属性,使得其具备了永久享有权能且排他性显著。因此,只需共有基础发生变更或出现必须进行分割的重大事实依据,按份共有人便具有正当行使分割请求权的资格。然而,若部分共有人就
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设定了不可分割期间,那么在此期间内提出的分割请求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采纳认可。简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并没有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然而,针对特殊约定及现实状况,仍需全面严谨地进行审查分析。